大卫·休谟,1711年4月26日出生于苏格兰爱丁堡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,是启蒙时代一位不可多得的哲学家与政治理论家。他的国家——苏格兰,在那个时代正经历着思想的觉醒与变革。
休谟出身于一个商人家庭,父亲经营着一家成功的进出口公司。虽然家庭环境优渥,但休谟自幼便对学问抱有浓厚兴趣。他在爱丁堡大学接受教育,并在早期展现出对哲学的强烈好奇心和非凡天赋。18岁时,休谟决定放弃家族生意,全身心投入到哲学研究中。
休谟的学术生涯充满波折与探索。他曾在法国巴黎短暂停留,与当时欧洲的知识精英交往密切,这些经历极大地拓宽了他的学术视野。回到英国后,他先后担任了几所大学的讲师,并在晚年成为爱丁堡大学的图书馆馆长。尽管他的哲学观点在当时备受争议,但他始终坚持自己的学术立场。
休谟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贡献尤为突出。他提出了著名的“休谟原则”,即信念应建立在可观察的经验之上,而非先验的理性推导。这一原则对后来的经验主义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。在政治领域,他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,并批判了君主专制制度,为后来的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。
此外,休谟的《人性论》和《人类理解研究》等著作,不仅深化了对人类认知过程的理解,也为后来的心理学和哲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。他的哲学思想在启蒙时代具有开创性意义,为苏格兰乃至整个欧洲的哲学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