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元1200年后的英国,在“无地王”约翰(King John)的统治下,王权过度扩张,税收沉重,法律不公,贵族与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高涨。约翰王多次违反封建法律,任意征税,甚至剥夺贵族的继承权,这些行为激起了广泛的反抗。
1215年初,反叛的贵族联军在伦敦以北的罗内米德(Runnymede)集结,要求与约翰王进行谈判。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,约翰王被迫在6月15日签署了《大宪章》(Magna Carta)。这份文件规定了国王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,限制了王权,保障了贵族和教会的特权,同时也首次提出了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和“非经审判不得剥夺自由”等基本原则。
大宪章共63条,主要包括:确认教会自由、保护贵族的封建权利、限制国王的征税权、设立由贵族组成的委员会监督国王的行为、保障平民的基本权利等。其中,第39条尤为著名,它规定:“任何自由人,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,或经国法判决,皆不得被逮捕、监禁、没收财产、剥夺法律保护权,或以任何方式加以摧残或处罚。”
虽然约翰王在签署后不久即试图推翻大宪章,但在教皇和贵族的双重压力下,他不得不再次确认其效力。大宪章成为英国君主制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,标志着王权不再是绝对的,而是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制约。
大宪章的签署对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。它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础,为后来的议会民主提供了法律框架。大宪章中的许多原则被后来的法律体系所继承和发展,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此外,大宪章也是人权观念的重要起源之一,对后来的美国宪法和法国大革命等产生了重要影响。